为严肃考风考纪,维护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构成考试违纪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考人员记入“考场记录单”,其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处理;在该生学籍及成绩档案中记录“零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试卷密封外)书写姓名、学生证号、准考证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三、用非黑色或蓝色笔答卷的(指定用铅笔答卷除外);
四、开考后,停止入场时间已到,不听监考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考场的;
五、开考后,停止入场时间未到,不听劝阻强行离开考场的;
六、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强行调换座位或未在指定的座位就座的;
七、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不听从监考人员告诫,继续答卷的;
八、不听从监考人员告诫,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暗号或手势;
九、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制止仍不改正的;
十、通讯工具未关闭的;
十一、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发生争吵的;
十二、留考隔离期间与场外人员接触的;
十三、 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凡漏写姓名、准考证号、学生证号、座位号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试卷,均按此条规定处理。
第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构成考试作弊行为。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按作弊处理;该科目停考一次;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在该生学籍及成绩档案中记录“作弊”。
一、违反规定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
五、将试卷、答题卡或统一发放的草稿纸带出考场;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交卷后为正在答卷的考生提示答案的;
九、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十、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答卷的,按此条规定处理。
第三条 考生有下列严重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取消考生当次报考各门课程成绩,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并在该生学籍及成绩档案中对该门课程分别记录“替考”或“违纪”,其他课程记录“零分”。
(一)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二)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
第四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考生学习期间所有成绩,由基层电大报学籍所在电大批准开除学籍。
(一)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考试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二)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辱骂、殴打监考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三)考前窃取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四)一次考试期间内,累计2次(含2次)以上严重违纪或舞弊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该考点或考场全体考生成绩。
(一)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二)经鉴定“雷同”答卷超过该考场实际答卷数三分之一的。(三)在未经批准的私设考点参加考试的。
第六条 考生因作弊或违纪行为获得成绩,或已经取得证书的,经查实后,成绩和学籍记录按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相应条款进行处理,宣布证书无效并收回。
第七条 考生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对以上各条处理,考试管理部门必须做好记录,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在记录上签字,并告知考生。对开除学籍的学生通告其所在单位。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各省级电大省开课程的考试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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